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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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偵查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