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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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悅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周建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貴社區之住戶規約記載,管理費按每戶建物謄本之坪數每坪以新臺幣(下同)30元為基準價位計費,本件債務人所有座落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號13樓之建物,面積為39.65坪,計算之金額應為1,189.5元,則聲請人如何得出債務人每月應繳之管理費為1,200元?是否以40坪計算?其實際坪數為何?請提出計算式,併提出相關依據之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