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59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表、交易記錄一覽表、
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