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佳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世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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