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凌源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白英燃 相對人即債務人 白俸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利息附表:│├──┬────────────┬────────────┬──────┤│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01│200,000元│民國105年5月30日│6│├──┼────────────┼────────────┼──────┤│002│400,000元│民國105年6月13日│6│├──┼────────────┼────────────┼──────┤│003│385,000元│民國105年6月27日│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