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601號上訴人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01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壹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所為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601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9萬8,16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雅清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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