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49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梁綉妹
田又文 被告 劉萱慧 訴訟代理人 彭麗月 被告 劉儀均 法定代理人彭麗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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