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35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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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74,100元【112.35平方公尺x6,000元=674,10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