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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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張恩瑋 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永發 、 陳敏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永發、陳敏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