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188號債權人 鄧勝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士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還款計畫書所載尚有金額未屆至)?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