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代理人 陳國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依靚┌─────────────────────────────────────────────────┐│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真善美商業大樓 鄭玉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03年2月20日│35,000元│PIIB0000000││││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