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4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
科)上二人共同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收養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有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依首揭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之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