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原告 顧立荊 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筱蕾 被告速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世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此等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是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