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管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 黃美雲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東揚廖沛淇 間請求返還代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零叁佰元(計算式:1,981,300+1,689,000=3,67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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