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樊淑甄 關係人英格爾營造有限公司
楊德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樊淑甄前於104年2月9日為擔保關係人對聲請人之債務,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2,16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詎關係人於104年2月9日分別簽發面額1,300萬元、650萬元之本票,經聲請人屆期提示,仍有2,393,4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1月13日金院春非義106司拍字第1號函,通知債務人即關係人限期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6年1月16日送達關係人,惟迄未見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金門縣│金湖鎮│漁村││21-2││867.90│全部│樊淑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