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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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 邱永芳
劉倢妤 鄭淑幸 黃瑀珍 被告 林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4,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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