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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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及執行,而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復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告後,認其上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自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今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上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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