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理由欄第五、六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理由欄第5、6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顯係誤寫,均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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