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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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玫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為何?(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民國106年2月8日簽發,面額新臺幣4,000,000元之本票、102年11月26日借款新臺幣8,000,000元之借款借據、102年11月26日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清償日為103年11月28日之借款契約暨約定書與貴公司事實理由欄所載之債權不符。)
二、請釋明106年2月8日簽發,面額新臺幣4,000,000元之本票是否業已提示,提示日為何?
三、相對人陳玫穎、保證人 何冠鴒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