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
一、說明受扶養人謝凱翔、 謝凱鈞謝凱崴 是否另有其他法定扶養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二、據實陳報聲請人未能與萬泰商業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萬泰商業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還款期數、利息及每月應繳金額)及相關文件,另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謝凱翔之學雜費是否辦理就學貸款?
六、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謝凱翔就讀高職夜間部,其白天是否有工作?若有,提出97年1月至10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