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502號聲請人 林志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裕銘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由於台端所具陳報狀未載明提示日,故有陳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502號聲請人 林志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裕銘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由於台端所具陳報狀未載明提示日,故有陳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