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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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89號原告 簡宥姍
鄒德馨 鄒高寶珠 鄒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簡宥姍、鄒德馨、鄒高寶珠、鄒國華等四人起訴未分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9,704元、42,085元、20,800元、20,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4月24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饒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