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慧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育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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