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 蔣挺芳 被告 蔡瓊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瓊霞間請求返還應繼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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