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七八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乙○○○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所為高監五字第裁80-BG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以:異議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七時五十四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經高雄市○○路與瑞西街口時,遭高雄市交通大隊警員以拍照方式,逕行舉發異議人闖紅燈,惟異議人係於綠時穿越該路口,至路口中線時紅燈始亮起,異議人並無闖越紅燈,且當時在該路口尚有協助指揮交通之就業希望工程人員在場,若異議人闖紅燈,理當會被制止,惟異議人並未遭制止,且瑞隆東路與瑞西路及一心路口往來車輛頻繁,若異議人確有闖紅燈,一心路與瑞隆路雙向應有來往車輛為是,但依逕行舉發拍攝之照片所示,一心路與瑞隆路雙向並無來車,而在異議人後方尚有同方向行駛之車輛穿越路口,顯見異議
人係於綠燈時通過,穿越交岔路口中紅燈始亮起,爰依法聲明異議,請依法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本院經查:㈠異議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七時五十四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行經高雄市○○路與瑞西街口時,遭高雄市交通大隊執勤員警認異議人於號誌轉換為紅燈後,仍逕行通過該路口之違規事由,以拍照方式逕行舉發等情,嗣經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以高監五字第裁80-BG0000000號裁決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科以罰鍰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異議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收受裁決書,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聲明異議等情,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高市警交行字第0一三0五號函附照片一幀、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高監五字第裁80-BG0000000號裁決書一份在卷可參。
㈡證人即當場執行逕行舉發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六分隊警員甲○○於本
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異議人沿瑞西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瑞西街與瑞隆路口交岔路口時,瑞西街之燈光號誌已轉變為紅燈,瑞隆路尚無來車時,異議人闖紅
燈穿越路口,該路口雖有希望工程人員在場協助指揮交通,但希望工程人員執行態度鬆散,並未確實管制指揮等語明確(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四月三十日訊問筆錄),並提出現場路況及燈光號誌圖一份、照片十六幀附卷可憑。又本院到場勘驗該路口路況與燈光號誌結果,瑞西街與凱旋三路平行,中間隔有鐵路平交道,瑞隆路與一心路貫穿瑞西街、凱旋三路,瑞西街與瑞隆路口為三時相燈光號誌,第一時相之燈光號誌為瑞西街綠燈、瑞隆路紅燈(配合凱旋三路紅燈),第二時相為瑞西街紅燈、瑞隆路綠(配合凱旋三路紅燈),第三時相為瑞西街紅燈、瑞隆路紅燈(配合凱旋三路綠燈)等情(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勘驗筆錄),是以第三時相瑞西街與瑞隆路燈光號誌雙向均為紅燈,俾便讓凱旋三路左、右轉瑞隆路之來車可以順利穿越鐵路平交道及瑞隆路、瑞西街口,再觀諸本件逕行舉發拍攝之照片顯示,異議人沿瑞西街穿越路口時,瑞隆路雙向雖未見有來車,但若依第三時相燈光號誌顯示,瑞西街與瑞隆路均為紅燈時,凱旋三路燈光號誌為綠燈,或因凱旋三路並無左、右轉瑞隆路之來車,或因凱旋三路綠燈號誌亮起後,左、右轉來車尚需穿越鐵路平交道始能駛至瑞隆路與瑞西街口,因而異議人闖越紅燈時,至有可能凱旋三路左、右轉瑞隆路之來車尚未駛至瑞隆路與瑞西街口,因而呈現如逕行舉發照片所示之行車狀況,核與證人甲○○證述情節相符,故而異議人辯稱其並未車闖紅燈云云,自不可採。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科以罰鍰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並無不當。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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