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941號債權人 鄭朝杰 債務人 江俊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