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張定國 上列被告張定國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蔡慧雯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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