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代號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原告兼A母(代號0000-0000C-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被告0000-000.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楊筑婷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