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盛雄 指定辯護人 洪宇均 律師
楊閔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6月18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