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479號債權人 陳輝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北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月股檢察官李宗翰、台北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丁股審判長 陳信旗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北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月股檢察官李宗翰、台北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丁股審判長陳信旗發給支付命令,就精神損害請求撫卹金新臺幣十八萬元云云,惟查依聲請人之請求原因事實所述及所提出之證據,本院無從認其請求在法律上為有理由,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