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勞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勞簡調字第1號聲請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8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應先經調解。
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縣汐止市,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