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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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337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權人丙○○
號上債權人甲○○、乙○○、丙○○聲請對於債務人滙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丁○○、 謝博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為何?㈡確認本件聲請之當事人為何?㈢確認丁○○、謝博隆是否為相對人及請求負連帶責任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義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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