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97年6月20日│300,000元│97年6月20日│VAA1358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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