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2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俊伊 被告 吳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請求金額」欄內關於「847,16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74,16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