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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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