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家訴字第四號
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張金柱 律師被告己○○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被告辛○○被告庚○○被告戊○○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雷雅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