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莊國海
送達代收人: 陳明欽 律師住○○市○○○路○段00號00樓被告 陳進福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8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