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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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12號聲請人 吳浚銨 被告 廖裴凱 年籍住居所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5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3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要刑事法院審理判決,因時間緊迫,最近龍眼花要開花,等法院通知,再補上正式訴狀,請在民國111年5月15日過後才有空到庭,聲明要依一般通常程序、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等語。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
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
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倘未委任律師者,洵係聲請程序不合法,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
二、查聲請人吳浚銨告訴被告廖裴凱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038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5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參。本件聲請人吳浚銨之聲請書狀未記載有律師為代理人之字樣,亦未附有律師之刑事委任狀,此有聲請人自撰之聲明狀及訴願狀可查,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未委任律師,已不符法定程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
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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