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69號
                  98年度板簡救字第1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朝陽 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台東縣原住民機關勞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聲請訴訟救
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09條
第1項前段分別著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台東縣台東市○○路○○巷○號,有
變更登記證可佐,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訴訟及聲請訴訟救助
,均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
訟及聲請訴訟救助,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