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群峰 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三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潘進順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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