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玉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龍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6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6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