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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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董翔龍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被告甲○○
丙○○乙○○丁○○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5,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