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83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玖萬零玖佰捌拾壹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惟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算,未據原告陳明,且本件原告起訴狀內載明請求之聲明略為:「撤銷原贈與被告 楊茲鋼 契約,並請求判令被告楊茲鋼將贈與取得之土地即台北市○○區○○段第478之2地號持分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5樓房屋所有權登記均塗銷,變更為原告及被告乙○○、甲○○所有,並遷出上開佔有房屋。」,而依原告所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94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上開房屋現值已達肆拾柒萬伍仟陸佰元,遠較原告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高,且原告亦提出上揭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使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本件訟標的價額,用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確實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