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1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張孟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癡梜■拾柒元,及如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曾宇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