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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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楊亮堂
楊美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