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8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映雪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19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920元。
(二)請提出被告謝映雪之最新
   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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