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原告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照美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顏德忠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1號及第192號政府採購法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4月26日裁定命在該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事件即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上開判決經上訴後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61號及第1128號政府採購法事件,均業已分別於101年5月23日及101年12月27日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件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