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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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 謝秋佩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許惠棋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或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釋明聲請人就受其扶養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干,並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之103、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六、請聲請人詳實臚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醫療費、交通費等必要支出,勿僅以一概括總數提出之)及金額,並請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納證明。
七、請聲請人提出其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八、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就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發生原因僅記載「為親人作保」,請具體說明係為何人負擔保證債務、該筆保證債務金額暨形成之原因、保證債務是否已發生及還款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提供104年度工作收入之薪資單、簽領薪資證明或薪資帳戶存褶內頁影本,並請詳細說明其目前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亦請說明之)
十、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21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情形為何,並應提出扣款明細表(需將薪資所得及扣款金額詳細列載)。
十一、請說明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十二、請說明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三、請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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