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晋男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1849),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包裝袋陸只,檢驗後淨重各為零點壹伍壹公克、零點參壹參公克、零點參貳陸公克、零點參零捌公克、零點壹玖零公克、零點貳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晋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8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05年2月4日緩起訴期滿,前開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小包(驗餘純質淨重1.58公克)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三、查:㈠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8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05年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而上開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結晶6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各為0.151公克、0.313公克、
0.326公克、0.308公克、0.190公克、0.29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3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1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05聲沒109號卷第5頁)。
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而盛裝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6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外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上開扣案物品既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