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七0號
原告台灣汕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勝松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0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份: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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